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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借考的规定出台

 

  记者今天上午从江苏省招办获悉,今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借考的规定已经出台。

  根据该项规定,江苏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借考,一律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我省职工及其子女,以及路途遥远往返确有困难要求借考者,须先征得常住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和当地招生部门同意,报省招办批准,方可就地参加报名、考试。外省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市、自治区考试科目设置形式要与我省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县(区)招办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待统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将考生试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高考,若有特殊情况须跨市借考的,须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户籍、学籍证明;经户口所在地招办审核同意和借考地招办同意,方可办理报名手续,并作为借考市的考生参加高考和录取,其考生的电子档案也由报名所在地招办负责。 


  摘自 《扬子晚报》 2002-3-20(J-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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