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杨得志)
面对民办教育日益迅猛的发展趋势,从事教育工作的广东代表唐淑蓉向本次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删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中“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
唐淑蓉指出,这些规定不利于促进社会力量更多投资教育领域,不利于引进境外教育机构、团体和个人来我国投资合作办学,不利于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也不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需要。
唐淑蓉代表强调,教育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与许多代表一样,她同样赞同民办教育不能单纯以赚钱盈利为目的的观点。但是,如果国家一方面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不让投资人有适当的回报,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能令投资者接受的。“投资人不是慈善家,没有任何利益的事情为什么要做?”———她认为,应该允许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获取合法的投资回报。
唐淑蓉同时建议,对社会力量和中外合作举办教育机构在安排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招生录取办法方面,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给予充分的自主权;学校教师招聘、职称评定,实行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政策;只要教学质量、教学水平达到与公办学校同等水平,国家应准予颁发同等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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