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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民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B
  2.B
  3.B
  4.B
  5.A
  6.A
  7.A
  8.A
  9.A
  10.B

  二、单项选择题

  11.A
  12.A
  13.D
  14.A
  15.B
  16.D
  17.C
  18.D
  19.C
  20.D
  21.A
  22.C
  23.C
  24.B
  25.D

  三、不定项选择题

  26.ABC
  27.B
  28.AD
  29.CD
  30.ACD
  31.ABCD
  32.AB
  33.BCD
  34.CD
  35.AB
  36.BC
  37.BC
  38.BCD
  39.AC
  40.C

  四、比较下列概念

  41.抵消与提存:抵消是指两个互负债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存则分为一般的提存和特殊的提存,一般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特度;特殊的提存则规定在《担保法》等法律中,如当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时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提存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

  42.赠与与遗赠:遗赠是继承法上的概念,是指公民以无偿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43.隐私权与名誉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中,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有自然人,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还有法人,且目前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

  44.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凡在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的,是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中并没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五、辨析题

  45.答: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队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告示中“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实际上是免除了自己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法条分析题

  46.答: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其成立要件为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行使先行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为,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先行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47.答: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共同侵权地规定。所谓共同侵权是指2人或2人以上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地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这里所涉及地是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其具有如下特征: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七、案例分析题

  48.答:(1)商店与A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基于(1)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B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B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对于B的要求不应支持。

  摘自 北京四联学校 2002-9-18 (J-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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